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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论文

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
作者:郭建英 律师  时间:2012年10月25日
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(2012)新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时浩伟,男,1984年11月28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贾有治,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程飞,男,1987年5月16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郭建英,男,1977年1月2日出生。
原告时浩伟诉被告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审判员李慧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时浩伟的委托代理人贾有治、被告程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,2010年11月22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2 000元(有被告打条为证)。后经原告催要,被告至今未给,为此原告诉至本院,请求依法判令1、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 000元;2、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原告为此提交证据有:1、2010年11月22日借条一份,证明被告借原告款22 000元。
被告辩称,该款是在赌场借的,欠原告实际是2 0000元钱,打条时包含有2000元的利息,后来还了2000元,实际只欠原告18 000元。
经审理查明,2010年11月22日被告程飞借原告时浩伟22 000元...(<还有772字未显示>点此登陆查看完整内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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